深圳奥芯:公司是否要侵权软件产生的经营成果负责

2016-12-14 17:07:07分类:公司新闻5775

深圳奥芯:公司是否要侵权软件产生的经营成果负责
 
深圳奥芯软件:“这种行为更像是利用现在对个人盗版行为无法有效遏制的条件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进行的恶意查抄甚至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恶意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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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用盗版软件并产生了经营成果应当承担购买和赔偿的责任但如果无证据表明使用盗版软件带来了经营成果则应当给企业一个机会了解软件正版化的必要和评估相应成本在没取得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企业删除盗版软件对经营中必要的正版软件进行购买而不是对企业里所有被发现的盗版软件都买单。整个软件行业都期待并支持正版也呼唤着知识产权保护但我们不能容忍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恶意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因为这其实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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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一般包括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功能性能规格、确定算法模型、撰写设计说明、绘制流程图、编制源程序、测试性能和功能、上机调试、修改更新等过程,相当繁杂。由此,认定软件开发者的难度可想而知。诉讼中,审查、认定软件著作权权属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其次,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主张人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后,被控侵权人如对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的,应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对侵权事实的认定难。由于权利人无法进入被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查探,其只能在当地的公证处,采用微软Telnet软件访问被告外网服务器的方式,将从被告的服务器反馈回的软件欢迎信息的代码网页截屏公证,作为被告侵权的唯一证据进行提供。而被告往往以自己为了防止服务器被黑客攻击,修改了相关软件欢迎信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自己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这让法院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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