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

2016-12-12 16:05:03分类:公司新闻5521

奥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判断两者是否侵权,比对的对象即是两者的程序及有关文档。其和软件所运行出来的结果无关,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创意的表达,不保护创意,同样的创意,只要其表达方式即程序及文档内容不一样,就不构成侵权。因此软件开发者完全可以利用他人软件中内在的创意、概念、发现、原理等,独立开发出新的软件,而不成为他人软件的演绎作品或盗版作品。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会以其作品是其独立研发来进行抗辩,那么如何区分如何界定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呢?亦即如何判断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下文即对“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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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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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对于代码的具体表达应该是有较大发挥空间的,独创性也应该较为突出。在本案中,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关对相关软件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双方开发语言相同、软件架构相似,双方源程序的基础类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分散于其他的模块中。因此,在排除反向工程的情况下,除非是抄袭或者复制,否则导致大范围的代码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较低。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是以此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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